来源:南京市科技局添加时间:2022-03-25浏览次数:918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七项第15条规定,参照《江苏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苏科机发〔2020〕206号),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省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我市符合条件企业申领兑付省科技创新券的地方联动工作,主要用于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用户补贴。按照省对科技创新券建立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的要求,适时对接长三角区域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支持跨区域使用。
第三条 我市联动支持或补贴的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登录省管理的云平台进行一次性注册。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市单独与省联动的区或园区内企业除外);
(二)符合省创新券支持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三)与省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第四条 我市联动支持的范围包括:
(一)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包括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
(二)检验检测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检验检测、集成电路及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
对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如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等方面支出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五条 注册通过的企业登录云平台,领取省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领取省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省创新券额度当年有效,可分多次使用。
第六条 企业接受云平台入库服务机构科技资源服务,在线确认服务合同后,在订单支付环节直接使用省创新券抵扣支付实际服务金额的25%,仅需向服务机构支付扣除省创新券后的余款。
第七条 根据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对省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核结果,由市财政按照与省资助资金1:1比例安排并拨付我市联动支持资金。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联动支持省科技创新券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